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三条 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治疗的,应当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治疗。其中,对不予治疗可能危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生命安全的躯体疾病,无法及时取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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