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