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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