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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