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一条 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