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治疗,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心理治疗人员提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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