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治疗,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心理治疗人员提供。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治疗,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心理治疗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