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一条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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