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三条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经救治,病情稳定或者治愈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身份。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可以移交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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