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必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等行政部门制定定期门诊和社区随访的工作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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