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五条 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