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并为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