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并为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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