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社区治疗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并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和适当的生活救助。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并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和适当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