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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