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