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