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和管理机制,培育并提高行业自律组织自身服务管理能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促进本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