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神卫生工作中获得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进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进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