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
(二)未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七)未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