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