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