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