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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