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