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