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训练进行专业指导,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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