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导街道、乡、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康复及护理和照料服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