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九条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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