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组织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布点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康复、养护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公益性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供支持,组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和生活技能、职业技能训练,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或者提供康复、养护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扶持社区康复机构,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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