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