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和基层红十字会应当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