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区、县红十字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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