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九条 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并报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红十字会可以命名医疗卫生单位为红十字单位。红十字单位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