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全市性行业、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