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红十字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方法和具体程序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及全市性行业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