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五条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