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本市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