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本市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