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受教育者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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