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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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第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
第五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
第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第七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
第八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
第九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
第十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
第十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关键环节...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通过社区学校、家长学校、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等,开展家...
第二十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将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终身教育工作。从事终身教育的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终身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开放大学,应当逐步整合成人高等教育资源,形成开放的学习平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站,完善市、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终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终身教育统计制度。终身教育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终身教育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受教育者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