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