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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