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终身教育工作。从事终身教育的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终身教育有关的工作经验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终身教育工作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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