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