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