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