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