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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