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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