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