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