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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