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