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