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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