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